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唐翊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唐翊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唐翊維因侵占、詐欺、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4 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其餘各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唐翊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侵占罪 │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4日 │97年3月28日 │97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7年度偵緝│士林地檢97年度偵緝│桃園地檢98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18號 │字第1216、1217號 │字第1198號 │├─┬────┼─────────┼─────────┼─────────┤│最│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桃園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5 │98年度簡上字第15號│98年度審訴字第2485││實│ │ 號 │ │ 號 ││審├────┼─────────┼─────────┼─────────┤│ │判決日期│98年2月26日 │98年5月27日 │98年11月27日 │├─┼────┼─────────┼─────────┼─────────┤│確│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桃園地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審易第135 │98年度簡上字第15號│98年度審訴字第2485││決│ │ 號 │ │ 號 ││ ├────┼─────────┼─────────┼─────────┤│ │判決確定│98年3月31日 │98年5月27日 │99年3月8日 ││ │日期 │ │ │ │├─┴────┼─────────┼─────────┼─────────┤│備 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緝│士林地檢98年度執緝│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 │字第715號 (桃園地 │字第716號 (桃園地 │第4425號 (桃園地檢││ │檢99執更1389號) │檢99執更1389號) │99執1389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24日 │97年9月28日 │於距離編號5 該次行││ │ │ │為約1 、2 個星期後││ │ │ │之某日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8年度偵緝│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98號 │第3477號 │第3477號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485│99年度訴字第579號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實│ │ 號 │ │ ││審├────┼─────────┼─────────┼─────────┤│ │判決日期│98年11月27日 │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15日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485│99年度訴字第579號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決│ │ 號 │ │ ││ ├────┼─────────┼─────────┼─────────┤│ │判決確定│ 99年3月8日 │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11日 ││ │日期 │ │ │ │├─┴────┼─────────┼─────────┼─────────┤│備 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 │南投地檢100年度執 ││ │第4425號 (桃園地檢│字第2570號 (101年 │字第2570號 (101年 ││ │99年執更1389號) 定│執緝56) │執緝56) ││ │應執行刑1 年2 月已│ │ ││ │執畢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於距離編號6 該次行│於距離編號7 該次行│ 98年1月間某日 ││ │為約3 、4 日後之某│為約3 、4 日後之某│ ││ │日 │日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477號 │第3477號 │第3477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579號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15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579號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99年度訴字第579號 ││決├────┼─────────┼─────────┼─────────┤│ │判決確定│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11日 ││ │日期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 │南投地檢100年度執 │南投地檢100年度執 ││ │字第2570號 (101年 │字第2570號 (101年 │字第2570號 (101年 ││ │執緝56) │執緝56) │執緝56)編號5至9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 │期滿日為10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