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0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鑫固德股份有限公司黃琮富黃偉哲黃大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鑫固德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黃偉哲為該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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