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聲請人安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正確名稱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為安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三、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正確受款人為何?並盡速至付款銀行更正,陳報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