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許秋杏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被告 吉進明 訴訟代理人 吉宏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8號、106年度原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