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35號
原   告  蔡施玉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進文 間確認分管協議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
  有人,年籍勿遮隱)。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萬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
  應補繳裁判費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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