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張秀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合購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張淑楨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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