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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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7號

上訴人 葉日凱

上列上訴人與 張懿慈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其上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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