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告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交付規格如附表所示之VOC陶瓷蜂巢觸媒12座予原告等語,經核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萬元,而備位聲明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3所示之VOC陶瓷蜂巢觸媒採購合約書載明前開品項之約定工程總價為17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0萬元。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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