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峻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峻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依序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峻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一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其折算之標準而確定在案;又因犯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號、第7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5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併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則諭知其折算之標準確定;再因犯竊盜罪等3罪(附表二編號4至6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6號、第67號及107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併各諭知其折算之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2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13時25│104年7月3日13時25│101年3月25日至3月│││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28日間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權力拘束期間)││├────────┼──────────┼──────────┼──────────┤│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523號│字第3523號│第1758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99│104年度審訴字第1599│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5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99│104年度審訴字第1599│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6日│105年6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執緝│高雄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1637號│字第1638號│字第1639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日│105年4月11日│105年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69號、第2956號│字第2169號、第2956號│字第2169號、第29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號、第76號│號、第76號│號、第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5││││號、第76號│號、第76號│號、第76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33號│第1033號│第1034號││├──────────┴──────────┤│││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4月7日│106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9835號、第18157號│第9835號、第18157號│字第450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6│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6│107年度簡字第75號││││號、第67號│號、第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7年3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6│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6│107年度簡字第75號││││號、第67號│號、第67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6日│107年5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94號│第1495號│第4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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