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文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文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其中數罪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年5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受刑人於102年3月19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又查,受刑人於107年3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38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