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恐嚇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五四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電腦列印資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北檢茂規九十二執助一四字第七八五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