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明昌選任辯護人黃清濱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