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8號被告 黃川益 (聲請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黃川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經移審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9月7日裁定羈押,之後復裁定自100年12月
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經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訴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如經判決確定,該刑度非輕,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況本案亦尚未確定(被告業已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仍有保全被告繼續接受審判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是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於被告以其他事由(詳附件所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均與本院上開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等羈押要件無涉,是應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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