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秀偵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秀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帳單拾陸張、簽賭單貳拾柒張、電子計算機壹台、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於扣案之鑰匙1串(含鑰匙2支及遙控器1個),係被告廖秀偵向屋主 林麗華 所借用之物,並非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該鑰匙1串與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有間,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2377號被告廖秀偵女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113巷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秀偵曾因賭博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營利意圖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00年5月初起,提供其向友人林麗華所借位在臺中市○○區○○路22巷22號5樓房屋,充作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或圈選號碼傳真至該處之方式下注簽賭,賭博方式係以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6組中獎號碼作為兌獎依據,由賭客自01至49號49個號碼任意簽選號碼下注,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所開出之六合彩號碼,相互核對後決定輸贏,每下注1組號碼為新臺幣(下同)1元至100元。凡對中號碼者,2星(簽中2個號碼)可贏得57倍之彩金、3星(簽中3個號碼)可贏得570倍之彩金、4星(簽中4個號碼)可贏得7500倍之彩金,如賭客未簽中,簽注之賭金則歸廖秀偵所有。嗣於100年5月14日晚間6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其所有、供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賭單27張、帳單16張、電子計算機1台、傳真機1台及上址鑰匙1串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秀偵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扣案證物、刑案現場測繪圖及照片12張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廖秀偵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等罪嫌。所犯前開3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自100年5月初起至100年5月14日為警查獲止,反覆、持續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等犯行,未曾間斷,是其行為於概念上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檢察官吳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邱麗櫻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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