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小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貳拾柒張、開獎號碼表參張、開獎日期對照表壹張、六合彩開獎資料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794號被告蕭小芳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簽注單27張、開獎號碼表3張、開獎日期對照表1張、六合彩開獎資料1本裁定沒收。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小芳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7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7271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簽注單27張,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開獎號碼表3張、開獎日期對照表1張、六合彩開獎資料1本,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故檢察官就上揭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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