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詹德全 被告 曾月蘭
詹明哲 詹佩羚 詹適憶 詹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400元【計算式:被告所占用系爭土地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48元/平方公尺=802,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1,200元之損害金應係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