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60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王繹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蓁 (原姓名 林宜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