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57號
原告 曾天錫
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9,15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