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78號
原告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璜
被告 王麗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廢棄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2109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147)及其上同段143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萬分之177)、143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48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萬分之143)之執行行為,計算正確購回價由原告優先購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239元(即系爭執行事件通知蔡政璜繳納優先購買上開房地之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