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528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張百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詎於

民國(下同)110年10月7日向被告提示,竟不獲付款,迭經

原告催索,被告迄未清償。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為證,被

告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25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

1

110.3.31

10萬元

未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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