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709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