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2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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