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2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