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並
應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
所等,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