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佳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與原告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即票面金額各為250,000元之支票2紙),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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