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9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現金卡部分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