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定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續字第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6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定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定承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4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0年12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在91年6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又:㈠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嘉義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4號裁定,就上揭㈠㈡之罪刑均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在96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而分別:
㈠於100年4月18日某時,在其先前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路○○○巷○○○○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4月20日下午3時2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3支;㈡於101年10月22日晚間6時許,在其所駕駛而停放在中壢
市○○路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間
6時57分許,為警在中壢市○○路與新中北路2段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定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
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
三、核被告陳定承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除上開所述之論罪科刑紀錄外,尚另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之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乃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分別犯本案先後2次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各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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