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3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0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含IC板)壹台及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電子遊戲機名稱「小馬力」應更正為「小瑪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