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8年9月4日晚上8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8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環中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逕行右轉環中路,適有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駛在甲○○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前方,欲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甲○○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頭撞及丙○○上開機車之左側車身,致丙○○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多處擦傷、鼻骨骨折、左肩挫傷等傷害。甲○○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主動向前來處理之警員表示係肇事者,嗣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於警、偵訊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憑;而告訴人丙○○因本案車禍受有前述傷害之事實,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足證。核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駕車自應注意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依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所載,本案車禍事故發生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因疏未注意應禮讓直行在其右前方之告訴人機車先行,竟貿然右轉環中路,而致本案車禍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足認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應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傷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為汽車駕駛人,無汽車駕駛執照一節,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附本院卷可憑,其無駕駛執照駕車肇事(此部分公訴意旨漏未載明,附予敘明),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於肇事後,在犯罪未發覺前,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人,嗣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其過失傷害行為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關於本案過失傷害犯行,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輕忽行車規則,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件被告過失情狀及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