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富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4793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富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
100年9月15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