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城補字第2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