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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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9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珉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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