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

聲請人 陳威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對象不明(是否僅相對人 陳鄭淑如 1人,請具體表明調解之相對人及住居所),未敘明爭議情形及原因事實,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法律依據,並提出其文書證據及調解聲明內容,另訴訟標的價額亦有不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則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江柏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