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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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47號
聲請人 陳威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對象不明(是否僅相對人 陳鄭淑如 1人,請具體表明調解之相對人及住居所),未敘明爭議情形及原因事實,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法律依據,並提出其文書證據及調解聲明內容,另訴訟標的價額亦有不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則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