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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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被移送人 蔡孝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5月23日新北警林社字第11353424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113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暨事實理由及證據欄所載被移送人姓名「 蔡秀銘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孝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定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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