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65號

上訴人A02(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婉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裕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