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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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65號
上訴人A02(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婉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