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757號
原告 鍾惠玲
一、原告與被告 侯麗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借據、交付借款證明等證據資料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