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毒抗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毒抗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政勲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裡有關受刑人姓名「 莊政勳 」應更正為「莊政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105年10月18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裡,有關受刑人姓名,原應為「莊政勲」,但因為輸入法選字錯誤,錯打為「莊政勳」。但比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仍足以辨別是同一人,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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