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56號原告 蘇雅瑄
蘇雅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朱淑禎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為附表一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為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附表一所示本票面額為準,而附表一所示本票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是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進而請求被告塗銷附表二所示抵押權登記,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為附表二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債權,原告並以書狀自承該金錢債權種類為借款返還債權,而非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原告未敘明訴訟標的(似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準,而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三百九十萬元,是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玖拾萬元。原告訴之明第一項與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迥異、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陸佰玖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三萬九千六百一十元,尚欠繳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一:本票詳目┌───┬─────┬─────┬────┐│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到期日│(新臺幣)││├───┼─────┼─────┼────┤││103.03.21│500,000│TS350952│││103.06.21││││├─────┼─────┼────┤││103.06.18│300,000│TS350953│││103.07.21││││├─────┼─────┼────┤││103.08.21│200,000│TS350958│││103.09.21││││├─────┼─────┼────┤│ 蘇王來 │103.10.17│500,000│TS350959│││103.11.21││││├─────┼─────┼────┤││104.01.23│500,000│TS350962│││104.02.21││││├─────┼─────┼────┤││104.06.22│500,000│TS350974│││104.07.21││││├─────┼─────┼────┤││104.11.17│500,000│TS350975│││104.12.21│││├───┴─────┼─────┴────┤│總計│3,000,000│└─────────┴──────────┘附表二:最高限額抵押權詳目┌───┬─────┬───┬─────────┬─────────────────┐│權利人│設定日期│債務人│抵押物標示│擔保債權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103.03.20│蘇王來││人所負(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①坐落新北市汐止區│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並│││││中正段第1108地號│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範圍5分之1│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3月││├─────┼───┤之土地├─────────────────┤││││②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中正段第1108-1地│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朱淑禎│103.10.14│蘇王來│號、權利範圍5分│人所負(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1之土地│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並│││││③建號新北市汐止區│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中正段第1337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10月││├─────┼───┤門牌號碼新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
00○○○區○○路○○○號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樓房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104.06.22│蘇王來││人所負(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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