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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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上訴人 李明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84、1285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97、3969、4173、4186、4243、4278、4482、4483、5269、5451、55
26、5529、5627、5642、5694、6437、9330、1007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蒞追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李明哲因想像競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7罪(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3、6、10、16、17,其中編號1部分相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罪,其餘部分均相競合犯洗錢罪),不服原審關於上訴人部分所為之判決,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