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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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上訴人 陳博宏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6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營偵字第1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予準用。
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論處上訴人陳博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另再為相關沒收、追徵之宣告。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嗣上訴人於111年6月1日死亡,有其卷附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辯護人 陳報 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自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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