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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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7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7238號債權人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王貞尹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第三人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前鎮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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