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72號聲請人周宥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得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2紙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日(請載明年、月、日)(台端原請求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惟其中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本票票據號碼CH544911號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2年3月10日,誤載為112年2月10日,而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均為112年5月10日,致系爭本票2紙之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陳報)
二、相對人洪得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