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89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