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2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一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建興書記官黃英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黃英寬
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基股
99年度毒偵字第2691號被告乙○○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巷○○號5樓之2(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7月17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0年12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送強制戒治後,於92年4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8年1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9年6月8日中午某時,在臺中市○○路之海派賓館房間內,以摻在香煙中、放在玻璃容器內燒烤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9年6月9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堯峰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