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6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1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癸○○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十至二十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反覆實施犯意,自民國95年1月間起至同年98年4月8日止,乘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急需用款紓困之際,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貸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計息及收款方式,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8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北縣中和巿興南路1段135巷8號及8之1號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子○○、丁○○、地○○、己○○、乙○○、卯○○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酉○○於偵查中及證人未○○、午○○、寅○○、壬○○、巳○○、辛○○、己○○、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95年1月間起,多次乘不特定被害人急迫需款,反覆密集對眾多被害人貸與款項,並持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質上原即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貸放金錢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於社會金融秩序及被害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惟本案被害人均係自願與被告接洽借款,非遭被告所迫使,被告雖因此獲得重利,然亦承擔款項無法受償之風險,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本票,均係被害人所有暫放被告處以供質押之物,並非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至28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至30所示之空白本票1張及商業本票存根1本,經核與被告本案犯罪並無直接關連,尚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借款本金│借款時間│借款地點│約定利息內容│├──┼────┼────┼────┼─────┼──────┤│1│子○○│借款1次│97年8月│臺北巿建國│每月為1期,││││,金額為│底│南路與巿民│月息10%,沒││││1萬3千元││大道口建國│有預扣利息││││││高架橋下之│││││││計程車休息│││││││站││├──┼────┼────┼────┼─────┼──────┤│2│未○○│借款1次│97年1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中旬││月息10%,沒││││1萬元│││有預扣利息│├──┼────┼────┼────┼─────┼──────┤│3│丁○○│借款2次│97年年底│同上│每月為1期,││││,第1次│││月息6分,沒││││借款金額│││有預扣利息││││1萬3千元│││││││、第2次│││││││借款金額│││││││1萬元││││├──┼────┼────┼────┼─────┼──────┤│4│亥○○│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5│丙○○│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6│申○○│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7│酉○○│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借款金額│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8│庚○○│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9│地○○│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0│午○○│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1│寅○○│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2│壬○○│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2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3│巳○○│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2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4│戊○○│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5│辛○○│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6│己○○│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7分,沒││││1萬元│││有預扣利息│├──┼────┼────┼────┼─────┼──────┤│17│丑○○│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元│││有預扣利息│├──┼────┼────┼────┼─────┼──────┤│18│戌○○│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19│乙○○│借款1次│98年1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4分,沒││││7萬元│││有預扣利息│├──┼────┼────┼────┼─────┼──────┤│20│甲○○│借款1次│98年2月│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月息10%,沒││││1萬3千元│││有預扣利息│├──┼────┼────┼────┼─────┼──────┤│21│辰○○│借款1次│98年2月│臺北縣中和│每月為1期,││││,金額為│初│市○○路1│月息10%,沒││││1萬3千元││段135巷8之│有預扣利息││││││1號││├──┼────┼────┼────┼─────┼──────┤│22│卯○○│借款1次│98年4月6│同上│每月為1期,││││,金額為│日││月息10%,沒││││1萬元│││有預扣利息││││││││├──┼────┼────┼────┼─────┼──────┤│23│天○○│借款2次│95年1月│臺北巿建國│每月為1期,││││,金額各│間│南路與巿民│月息10分,沒││││為5萬元││大道口建國│有預扣利息││││及3萬元││高架橋下之│││││││計程車休息│││││││站││└──┴────┴────┴────┴─────┴──────┘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子○○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2│未○○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3│亥○○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4│丙○○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5│地○○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6│午○○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7│寅○○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8│壬○○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9│巳○○簽發之本票正本│2張│├──┼────────────────────┼──────┤│10│戊○○簽發之本票正本│2張│├──┼────────────────────┼──────┤│11│辛○○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2│己○○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3│丑○○簽發之本票正本│2張│├──┼────────────────────┼──────┤│14│戌○○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5│乙○○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6│甲○○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7│辰○○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8│卯○○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19│天○○簽發之本票正本│2張│├──┼────────────────────┼──────┤│20│亥○○之身分證、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各1份│││記證之影本││├──┼────────────────────┼──────┤│21│丙○○之身分證、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各1份│││記證之影本││├──┼────────────────────┼──────┤│22│申○○之駕照、行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各1份│││證之影本││├──┼────────────────────┼──────┤│23│酉○○之身分證、駕照之影本│各1份│├──┼────────────────────┼──────┤│24│庚○○之身分證、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各1份│││記證之影本││├──┼────────────────────┼──────┤│25│甲○○之身分證、駕照、行照、計程車駕駛人│各1份│││執業登記證之影本││├──┼────────────────────┼──────┤│26│辰○○之身分證、行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各1份│││記證之影本││├──┼────────────────────┼──────┤│27│客戶聯絡資料單│1張│├──┼────────────────────┼──────┤│28│繳款明細卡│共236張│├──┼────────────────────┼──────┤│29│空白本票正本│1張│├──┼────────────────────┼──────┤│30│商業本票存根正本│1本│└──┴────────────────────┴──────┘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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