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湯士緯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64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確定判決(一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湯士緯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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