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周㳎珪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賢義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洪能超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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