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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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5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11,390元,並應具狀說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何
?(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有本票、支票及活期存款取款憑條等
,原告是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或借款,尚有不明之處。)逾期不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