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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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991號
原   告 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
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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