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8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靜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