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抗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八號
抗告人即自訴人乙○○被告丙○○
甲○○右抗告人因無故侵入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六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自訴人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事證,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