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號
原 告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發煊
被 告 御佳揚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年11月2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規定,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原告聲請調解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元(見本院卷第32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
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聲請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